2005年11月3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四版:天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男子纵火欲自焚 法院认定放火罪
潘朱 朱立毅

  浙江省湖州市的霍某很难理解,自己烧毁住宅想要自焚,怎么竟会危害到公共安全,继而被判刑。
    今年5月,霍某和家人吵架,一时想不开产生了轻生的念头,他用打火机点燃了家中的布玩具,随后引燃了卧室的家具。但最终,熊熊烈火中的霍某无法抗拒恐慌,从二楼阳台窗户跳下,狼狈地逃离了现场。
    所幸当地村民及时发现霍家火情,当即报警后火势得到控制,大火仅将霍家二楼卧室的财物烧毁,并未殃及邻居。
    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日前的一审判决认为,霍某为自杀故意放火,危害公共安全,虽未造成严重后果,但其行为已触犯法律,构成放火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